三峡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宏观政策规定,我校可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四条 我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五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招生专业须从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专业目录及职业教育专科目录中选择。
第六条 我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材料内容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并按要求上报信息平台。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我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地方及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八条 我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第九条 我校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须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我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再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由教育部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我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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